照明用LED 的輻射安全
第一, 如果光強很低,例如用作顯示或信號的常用LED,絕大部分符合IEC/EN60825-1的1 類的要求,因此沒有必要進行檢測。在判斷時,蓋子、光學和類似部件應用手拿掉。在報告中應指出光強經(jīng)過判斷符合IEC/EN60825-1 標準中1 類激光的要求,沒有檢測。
第二,在其它情況下,照明設備制造商應被要求提供一個基于相關試驗的聲明(例如從LED 制造商處),以表明LED 模塊的輻射沒有超過IEC/EN60825-1 標準中1 類或帶或不帶光學器件時1M 類的要求。在報告中應注明判斷是根據(jù)制造商的聲明。
第三,如果不能提供聲明或者我們不能肯定如何判斷,則應根據(jù)IEC/EN60825-1 標準進行檢測。在報告中應指出已進行測量。對于帶屬于2 類激光類別的光源的照明設備,應根據(jù)IEC/EN60825-1 標準將此照明設備作為一個激光器對待,此照明設備應符合相關的激光器的
安全標準要求。
對于生產LED 照明設備的廠家來講,根據(jù)這個CTL 決議可以有三種方法進行LED 照明設備的檢測。第一是聲明,第二是根據(jù)LED 生產廠的報告或檢測結果進行聲明,第三是送到權威的第三方實驗室進行輻射安全性的檢測。如果所用的LED 不屬于屬于1 類或1M 類,則應按照激光器處理,需要符合相關的激光產品的安全要求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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